《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8-04-06 转载自: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施行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概要性地做出介绍,主要涉及诉讼时效和侵权赔偿两方面。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将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何时从二年延长为三年,待于最高法院司法的解释,因为若侵犯其它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似乎对知识产权人而言有些不公平。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此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永久性禁令)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只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可随时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赔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民法总则》中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用均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以上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商标法》还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总则》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表明中国将加大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虽然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的赔偿仍根据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民法总则》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对《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时纳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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