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在中国一审胜诉并获赔1000万!

发布日期:2018-02-16 转载自: 阅读量:

       2017年8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广为关注的“New Balance”做出一审判决判。


       苏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 是国际著名的运动鞋制造商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New Balance品牌的运动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赢得了“慢跑鞋之王”、“总统慢跑鞋”等美誉。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在中国拥有“NEW BALANCE”等注册商标。此外,New Balance运动鞋尽管款式众多,但均有一个共同的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突出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作为标识装饰,该标志性设计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 授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 BALANCE”等注册商标和前述特有装潢,并授权新百伦公司对相关侵权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苏州中院判决认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等未经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的许可,自2014年起在中国境内大量生产、销售带有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运动鞋(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商标的侵害。而且,被告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多篇涉及New balance的文章,点击这些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直接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网页,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该行构成对“NEW BALANCE”商标的侵害。并且,被控侵权运动鞋的两侧突出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作为装饰,侵害了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装潢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等故意将New Balance 品牌赢得的“慢跑鞋之王”、“总统慢跑鞋”等荣誉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对New Balance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苏州中院做出如下判决:责令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新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新百伦公司在起诉后不久即针对涉嫌侵权行为向苏州中院提起行为保全申请。2016年9月13日,苏州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一审判决有效地保护了New Balance 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正在贯彻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的商业环境。我们相信,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的司法环境,将激励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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