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12-19
阅读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于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该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在12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发言人指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因此该措施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许多案件也倍受社会关注。为总结审判经验,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点击以下链接可浏览《行为保全规定》全文: